→ cross980115 : 侵權的還是那間公司 不是軍備局,但弄到要跑官司流11/20 22:10
→ cross980115 : 程跟對廠商求償的話11/20 22:10
→ cross980115 : 對整個生產流程跟製造會是很大的負擔 可能會導致拖11/20 22:10
→ cross980115 : 延、部分回收等等的額外成本11/20 22:10
→ cross980115 : 這個額外成本對正要汰換裝備的時間點來說問題更大11/20 22:11
86條講明了,使用侵權產品也是一種侵權。
不過因為廢標了,就法律上軍備局是沒有侵權沒錯。
※ 編輯: kiyoshi520 (36.228.111.155 臺灣), 11/20/2024 22:16:52
→ cross980115 : 只是目前也只是寄存證信函,那應該就是先啟動內部11/20 22:12
→ cross980115 : 調查,還沒說要提告之類的11/20 22:12
→ cross980115 : 目前應該就是要阻止這件可能有問題的廠商得標11/20 22:13
→ cross980115 : “這間”11/20 22:13
我的看法一直是,為什麼要等到原廠告知了軍備局才知道有侵權問題?
這個真的是軍備局自己要面對的問題,而不是廢標就當沒事。
※ 編輯: kiyoshi520 (36.228.111.155 臺灣), 11/20/2024 22:20:41
噓 defenser : 所以以色列有來申請中華民國專利並獲得核准嗎?11/20 22:19
這種公司都有法務,請不用擔心他們的法律專業。
就算之後要申請也不會有中國那種被專利蟑螂倒打一把的問題。
https://www.tipo.gov.tw/tw/cp-85-930479-f32b6-1
→ cross980115 : 侵權的還是那間公司 不是軍備局,但弄到要跑官司流11/20 22:10
→ cross980115 : 程跟對廠商求償的話11/20 22:10
→ cross980115 : 對整個生產流程跟製造會是很大的負擔 可能會導致拖11/20 22:10
→ cross980115 : 延、部分回收等等的額外成本11/20 22:10
→ cross980115 : 這個額外成本對正要汰換裝備的時間點來說問題更大11/20 22:11
→ cross980115 : 只是目前也只是寄存證信函,那應該就是先啟動內部11/20 22:12
→ cross980115 : 調查,還沒說要提告之類的11/20 22:12
→ cross980115 : 目前應該就是要阻止這件可能有問題的廠商得標11/20 22:13
→ cross980115 : “這間”11/20 22:13
噓 defenser : 所以以色列有來申請中華民國專利並獲得核准嗎?11/20 22:19
噓 defenser : 之後再申請勒,我看到以色列廠商事後去補申請,馬上11/20 22:29
→ defenser : 拿這幾天新聞去舉發,看哪個智財局委員敢核准專利 11/20 22:29
噓 cwchang2100 : 專利法都明白寫出是製造或販賣,就別再誤導了.11/20 22:33
→ cwchang2100 : 唯一使用者會侵犯專利權的,只有在做進口的才有.11/20 22:34
→ cwchang2100 : 只要不是你進口,範圍就只限於製造和販賣.11/20 22:34
推 nanozako : 主要是如果真的決標給那家 後續法律問題夜長夢多11/20 22:35
→ nanozako : 就像當年雲豹轉向機弊案,中興電工說自己也是受害者11/20 22:35
→ nanozako : 不知道用了中國次級品,然後開始跟陸軍打官司耗11/20 22:35
→ nanozako : 期間陸軍就只能次級品繼續用,因為官司一打十幾年11/20 22:35
→ nanozako : 就算最後贏了國軍也被迫用爛貨十幾年 實際上還是虧11/20 22:35
→ cwchang2100 : 86條除了進口權的部分,完全都沒有使用會侵權這回事.11/20 22:36
→ nanozako : 公務員到哪裡都怕麻煩,國軍也不例外11/20 22:37
→ nanozako : 這事情爆出來軍備局看失火了就廢標止血 沒有然後11/20 22:37
→ cwchang2100 : 不要再一直唬爛了! 根本沒有顧客會侵權這種事.11/20 22:37
→ nanozako : 比較需要擔心的是,軍備局會不會跟獵雷艦一樣11/20 22:39
→ nanozako : 因為這個案子在外面風評爛掉,就取消重新開標11/20 22:39
→ nanozako : 結果一線官兵就沒有裝彈器可用了11/20 22:39
→ cwchang2100 : 不信的網友可以去按鈴申告,絕對會死得很難看!11/20 22:39
噓 defenser : 口口聲聲講法治,所以誰依中華民國專利法取得那個裝11/20 22:40
→ defenser : 彈器的專利權?沒專利權、連申請都沒有講個鬼侵權11/20 22:41
推 ru04hj4 : 專利不是這樣 申請就給你給過好嗎11/20 22:57
→ ru04hj4 : 就算有踩到專利也要提告 舉證才有用11/20 22:58
推 DameLillard : 成本不到100 又有侵權疑慮 幹嘛要去踩這雷啦11/20 23:08
推 cross980115 : 那個 你說的跟我說的不是同回事…11/20 23:28
→ cross980115 : 96-1是規範物品處理方式(不涉及主觀是否得知為侵權11/20 23:28
→ cross980115 : 物)11/20 23:28
→ cross980115 : 但侵權”行為”是涉及主觀得知的11/20 23:28
→ cross980115 : 智慧財產法院100年度民專訴字第40號民事判決就是個11/20 23:28
→ cross980115 : 例子11/20 23:28
→ cross980115 : 訂作的交易相對人甲方未侵權,不需賠償11/20 23:28
→ cross980115 : 製造商乙、次承包製造商丙有侵權行為需賠償 11/20 23:28
→ cross980115 : 至於東西的確有銷毀沒錯11/20 23:28
→ cross980115 : 這個案子就是後來修法的觀點 所以才會區分96條1項 11/20 23:32
→ cross980115 : 跟96條2項11/20 23:32
→ cross980115 : 必須要有故意或過失責任11/20 23:32
→ cross980115 : 你內文的86則是舊法11/20 23:36
→ cwchang2100 : 銷毀請求權只有限於侵害人(也就是廠商),並不能擴大11/20 23:40
→ cwchang2100 : 解釋到全世界.並且寫明要有再受侵害的可能!!11/20 23:41
→ cwchang2100 : 賣給使用者的產品,賣都賣了,已經不可能再度侵害了.11/20 23:42
→ cwchang2100 : 並沒有說你買了侵害專利權的東西,原廠可以銷毀你的11/20 23:46
推 cross980115 : 將更不客氣點 你提的86在現在早就不存在了11/20 23:46
→ cross980115 : 反而是88變成我推文提的96 11/20 23:46
→ cross980115 : 至於銷毀的請求應該還是及於第三人的啦(舊法84條311/20 23:46
→ cross980115 : 項),這個在修法精神時應該是有保留的,只是第三人11/20 23:46
→ cross980115 : 不具侵權賠償責任11/20 23:46
→ cwchang2100 : 買的產品,現實世界還沒出現過.11/20 23:46
→ cross980115 : 有喔 我推文提到那個判決就是11/20 23:48
→ cross980115 : 可以請求購買/下訂的第三人銷毀 但這個第三人不具11/20 23:49
→ cross980115 : 其他賠償責任11/20 23:49
→ cwchang2100 : 所謂第三人需要是惡意第三人,也就是第三人還是要 11/20 23:59
→ cwchang2100 : 再販賣或是再製造,這也就是再度侵犯.11/20 23:59
→ cwchang2100 : 一般顧客根本沒有在這種範圍,所以沒有資格銷毀. 11/21 00:00
→ cwchang2100 : 這種案例網路上一查一大堆,哪有銷毀顧客的財產?!11/21 00:01
→ cwchang2100 : 讀法律也要有點常識才行,讀成恐龍就糟糕了.11/21 00:02
→ thigefe : 某K自己就腦補過頭啊,拿雞毛當令箭11/21 01:05
→ cwchang2100 : 專利銷燬請求權之適用對象 -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11/21 02:32
→ cwchang2100 : 專利權人僅得向惡意第三人行使銷燬請求權, 11/21 02:33
→ cwchang2100 : 其不得對善意第三人行使銷燬請求權11/21 02:34
→ cwchang2100 : 法院的判決都有寫,這應該不會有啥問題吧! 11/21 02:35
→ cwchang2100 : 上面只是誤導文,並不是啥科普文.因為不符現實.11/21 02:37
→ cross980115 : 那個也是舊判決了 新法我回文有提11/21 02:49
→ cross980115 : 現在就是同我推文提到那篇的案例觀點11/21 02:49
→ cross980115 : 侵襲物品不分主觀故意過失與否都能請求銷毀 11/21 02:49
→ cross980115 : 但侵權賠償要主觀故意或過失11/21 02:49
→ thigefe : 遺憾,你講參考價值不高,因為業者寫了存證信函你就 11/21 06:50
→ thigefe : 信了,業界的存證信函內容真假難辨。我也可以寫某K11/21 06:50
→ thigefe : 欠我千萬的存證信函。軍方有動作不代表代理商寫的內11/21 06:50
→ thigefe : 容為真,特別是代理商沒去申請國內專利的情境下,至 11/21 06:50
→ thigefe : 於為何軍方要有動作,要嘛不是太傻,或是借力使力, 11/21 06:50
→ thigefe : 或是怕事,且倘本案無流標要件,找理由廢標不是不可11/21 06:50
→ thigefe : 能。反正某K認為這是腦補,但實際上,杯葛做的好,11/21 06:50
→ thigefe : 才能在業界混11/21 06:50
→ thigefe : 再者這行業圈很小,把借媒體之手問題推給軍方,未來11/21 06:52
→ thigefe : 見面甚至合作才不會太尷尬11/21 06:52
→ cwchang2100 :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9年度民專上字第45號民事判決 11/21 11:06
→ cwchang2100 : 這應該是新判決了,在第20頁有寫: 11/21 11:07
→ cwchang2100 : 然若侵害專利權之物已非在侵權人持有中, 11/21 11:07
→ cwchang2100 : 專利權人行使銷燬請求權之結果, 11/21 11:07
→ cwchang2100 : 對於第三人將造成甚大之損害, 11/21 11:07
→ cwchang2100 : 自應採取對第三人損害最小之方式為之, 11/21 11:08
→ cwchang2100 : 以符比例原則並兼顧專利權人及第三人權利之保護。 11/21 11:08
→ cwchang2100 : 明顯說明如果不在侵害人持有中,就無法隨意銷毀. 11/21 11:09
→ cwchang2100 : 需要考慮第三人的原有利益.損害最小化. 11/21 11:10
→ cwchang2100 : 其實在現實中就是不能銷毀了. 11/21 11:11