剛剛看某一篇討論有個老人聲稱戰時看到排長投降要殺排長 就好奇去翻了一下軍刑法 關於投降的罪責好想現在很少了(戰時軍律已經廢除了 不然戰時軍律比較多) 但我看到某一款 陸海空軍刑法 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五項 第 18 條 意圖利敵,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,處死刑、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: 五、使部隊缺乏兵器、彈藥、糧食、被服或其他重要軍用物品者。 前項之未遂犯,罰之。 預備或陰謀犯第一項之罪者,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。 犯前三項之罪,情節輕微者,得減輕其刑。 前陣子不是有軍官出來申訴 部隊缺乏裝備 又有海巡出來說槍不夠(海巡是有軍職的) 軍購案 又傳出有延宕甚至被當肥羊宰的情事 那怎麼北檢都沒主動依照這條來偵辦起訴呢 有卦嗎? PS:不要扯軍刑法沒有了 不是軍刑法沒了 是軍事審判法廢止了 軍刑法仍在 -- ※ 發信站: 批踢踢實業坊(ptt-club.com.tw), 來自: 114.32.154.39 (臺灣) ※ 文章網址: https://ptt-club.com.tw/Gossiping/M.1729560467.A.601